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念定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我市从2011年7 月1 日起,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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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参保对象

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02

缴费标准


2020 年起,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80 元、240 元、360 元、600 元、900 元、1200 元、1800 元、3600 元、4800 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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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缴费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对于首次参保、办理缴费代扣、变更个人参保信息(包括变更缴费档次等)、开具补交或趸交单据等业务的,参保人需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再到税务部门(可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的缴费功能缴费或在税务前台刷卡缴费)进行缴费。

对于非首次参保缴费(不变更原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直接到税务部门(可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的缴费功能缴费或在税务前台刷卡缴费),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一)期缴

参保人未满60 周岁(包含满60 周岁当年)前,每年1 月至12 月可选择一个缴费标准一次缴交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 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期缴期间,参保人可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每年代扣手续。

(二)补缴

参保人存在中断缴费的,可对中断部分进行补缴,该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不允许补缴首次参保时间以前的缴费。

例:张三,2015 年首次参保并缴费一年,2016 至2019 年中断缴费,2020 年前来缴费时,可申请补缴2016 至2019 年的费用,但是不能补交2015 年以前的缴费。

(三)趸交

参保人逐年缴费至65 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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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 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二)期缴可享受缴费补贴。

(三)补缴和一次性缴费均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05

领取办法

(一)领取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男、女均须年满60 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或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申领办法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缴费凭证、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直接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当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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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 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今后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粤府〔2006〕96 号文规定执行)。

◆按现行标准缴费至达到60 周岁领取养老待遇测算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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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补贴,按现行政策进行测算;

2.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人15 年的缴费金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未含个人账户利息、财政缴费补贴等金额);

3.基础养老金为2020 年标准,未测算加发金额(参保缴费15 年以上,每满1 年每月加发3 元);

4.领取养老待遇金额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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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一次性给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 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即1020 元。丧葬补助金与个人账户余额,一并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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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缴费

(一)军队退役人员

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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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困难群体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即每人每年120 元)标准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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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出现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死亡待遇申请。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携带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死亡待遇申请,现场办理。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申请。

参保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登记表》并作出承诺,提出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申请,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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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换

根据粤社保函〔2014〕117 号文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办理程序: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链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链接的参保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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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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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

2019 年12 月31 日前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员都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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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揭阳市辖区的各县(市、区)社保局办事大厅或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生物特征认证;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到现居住地社保机构通过全省跨地区协作认证系统进行异地认证。

对于已采集了生物特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

(1)可通过智能手机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扫描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宝下载“广东人社APP”,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认证;

我市已开通“全年资格认证”功能,待遇领取人全年均可办理生物特征认证,凡十二个月内没有认证通过记录的,自动从最后一次认证通过(或审核通过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当月顺延的第十三个月开始暂停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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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修改需要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本人(或代办人)可带参保人身份证到各县(市、区)社保局办事大厅或人社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修改手续。

来源:揭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