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李英(化名)奶奶今年88岁了,2009年她家的老房子动迁,被安置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附近的一处新房里,面积扩大了20多平方米,李奶奶和老伴还交纳了5.7万元的代建费。

新房子面积大了,而且处于大连西安路商圈内,交通、购物非常方便,李奶奶一家人非常高兴。令李奶奶没有想到的是,动迁安置的房屋却一直办不了产权证。2014年初,李奶奶的老伴说,自己身体不好,房产证恐怕看不到了,由于动迁手续是自己的名字,便想到公证处办理一个遗嘱,如果自己先走了,房子由李奶奶继承。但没有房证,公证处拒绝为他公证。没办法,李奶奶的老伴就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李奶奶所有,房证由李奶奶办理。2014年底,李奶奶的老伴因病去世。

李奶奶老伴走了,李奶奶陷入悲痛之中,她手里握着动迁手续和老伴留下的遗嘱,心里经常嘀咕,新房子没有房证、老伴的遗嘱没有公证,这有效吗?

在去年12月份,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奶奶,她家的动迁房子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李奶奶十分高兴,连忙带着动迁手续和老伴的遗嘱来到动迁办,令李奶奶没想到的是,动迁办的工作人员称,李奶奶手里的动迁手续是她老伴的名字,李奶奶手里的遗嘱没有公证,所以没法为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李奶奶说,自己动迁安置的房屋手续确实是老伴的名字,因为没有产权证,所以公证处不给做遗嘱公证。这可怎么办呢?

于是今年五月份,李奶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自己的三个孩子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判决动迁安置的住房归李奶奶所有。

为搞清李奶奶动迁安置住房的性质,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为王金海律师开具了《律师调查令》,经律师调查,查明李奶奶动迁前的老房子也是私有产权,登记在李奶奶老伴名下。动迁办已经将李奶奶动迁安置的新房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在李奶奶老伴名下。目前,李奶奶动迁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如果李奶奶的老伴还活着,就可以将产权登记在李奶奶老伴名下。李奶奶的三个孩子均表示,认可遗嘱是老父亲写的,同意动迁安置房归李奶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奶奶老伴亲自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有效。虽然李奶奶手中的动迁手续写的是其老伴的名字,但动迁后的新房子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是李奶奶的,另一半是其老伴的,李奶奶的老伴有权写遗嘱处分。

最后:今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动迁安置的新房归李奶奶所有,李奶奶的三个子女配合李奶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对于动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如果安置人因病去世,要求提供遗嘱《公证书》是无可厚非的。依据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效力。《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打印方式立遗嘱,但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样打印的遗嘱也照样有效。(大连在线信息编辑部 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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