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52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市*区*镇*巷自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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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居家生活时,被害人李某某想喝酒,被告人钟某某因为李某某曾身患脑溢血住院治疗,钟某某当即制止并强行将李某某手中的酒瓶夺走,随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某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不让其喝酒就是想逼死他,便在家中拿起一把斧头在钟某某面前甩了几下称:“你想逼死我去我就砍死你”。被告人钟某某当时就想抢夺李某某手中的斧头,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并将客厅电视架上的电视掀翻在地,钟某某在客厅内捡起一根竹块,将李某某手中的斧头打落在地,并抢先将斧头捡起,李某某见斧头被钟某某抢走,弯下腰想捡地上竹块,此时被告人心想“你要我死,我就要你死”并举起手中的斧头朝被害人李某某后脑猛砸四、五下,嘴上并说:“看那个打得赢,哪个先死”。被砸中后脑的李某某当场瘫坐在地上并大声喊:“救命,救命”,一会缓过神的李某某站起来摇摇晃晃走到客厅后面的小房间并瘫坐在竹床上,后又跌跌撞撞的走到客厅倒在装有柴火的蛇皮袋上,此时被告人继续用手中的竹片击打李某某双脚,李某某又爬起来在客厅走了几步后倒在客厅东侧靠墙位置,犯罪人钟某某见被害人倒地怕其起身报复她,便坐在李某某腰上,并用旁边的一张长板凳压在李某某肩膀部位,直至李某某无任何动静。被告人钟某某持斧头击打致李某某受伤出血后,邻居听见“救命”声前来敲门及后来接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钟某某均拒绝开门,派出所民警情况紧急之下破门而入实施救援,经赶到现场的“120”医生确认李某某已死亡。*市*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某为外伤、出血、情绪紧张、激动、疼痛等因素致冠心病发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等八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家庭矛盾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属于被告人钟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