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 许江 报道2020年6月10日15时28分许,贾某某驾驶晋AP***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太原市平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街口后向东右转时,将驾驶无号牌哈罗共享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李丽碰撞碾压,造成李丽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分析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右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及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地点为平阳路高新街路口,车辆为砼业运输车,这种大型运输车辆有驾驶盲区,车辆转弯时驾驶员看不到右前角的情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建议交通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安全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交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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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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