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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系北京某报社员工,双方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6月14日,北京某报社在东城区社保中心为陈某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社保中心出具了专用票据;根据社保中心计算,陈某个人补缴部分为:养老保险46868元,失业保险1253.81元,医疗保险11747元,其中统筹补缴金额为11717元,大额补缴金额为30元,合计59868.81元。但以上费用均由北京某报社全部代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员工进行返还呢?

目前实务中存在如下观点:

观点一: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出,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有失公平。

观点二:应当返还。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实际是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法院具体裁判案例有:(2020)桂0305民初3号、(2019)京0105民初16373号、(2017)津0114民初14892号。

观点三: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法院具体裁判案例有:2018(皖)01民终5870号。

观点四: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多缴的个人部分。

笔者更为赞同观点三,原因如下:陈某的社保账户中虽然已经取得了该笔社保费,但是尚不属于陈某所有,陈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也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陈某目前享受保险利益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上也并未满足。若陈某已事实上享受了该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相关的利益已处于陈某可支配、控制、管理的范围之中,北京某报社当然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陈某返还所得利益。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二、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

三、取得的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四、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认定,法院在裁判中曾明确表示,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还需要足够证据的佐证,使得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