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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股权转让协议时,一直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的。

有些股东会因为一些个人原因,在协议中约定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条款。

放弃权利是每个人的自由,可一旦选择了放弃,想反悔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要是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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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06年的时候,就有这么一起股权转让案件:

当时,陆总与高总一同设立了公司,双方各自持有60.5%、39.5%的股份。

但后来因为经营的问题,两人与一家集团公司订立了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转让公司的6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2860万元。

而集团公司则需每年支付给陆总、高总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计15240万元的10%作为约定收益,从12年1月1日算起,按年度计算分期在年度内付清。

同时,双方就经营权及违约金进行约定

陆总与高总两人均不参与公司经营,并承诺在实际收了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

如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按逾期履行部分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12年2月8日,陆总与集团公司又签了一份《股东协议》。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还表示集团公司未按约每年支付约定利息的,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陆总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

但在随后的两年间,集团公司并没按照约定支付收益,于是陆总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集团公司支付收益及未支付的违约金。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股权转让等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

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是股东之间基于权利的放弃和收益平衡的约定,最终认定该收益条款合法有效。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正所谓,前车之鉴,后车之师。

只有知道了风险在哪,我们才能用最佳的方法去应对,去防范。

股权转让之所以纠纷频发,就是因为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在签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明白这几点: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约履行。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十分慎重。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

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可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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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