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20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春华女士(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生因公务在外出差原因不能参加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杨春华女士参加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397,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6.7436%。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3,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0.0867%。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356,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6.73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0.00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廷虎律师、刘泳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冯丽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92,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8,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9%;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冯丽艳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胡廷虎律师、刘泳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