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住崇义县**镇**街**房,务工人员。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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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赖某某来到被害人方某某位于崇义县**镇**街家中。在方某某明确要求赖某某离开及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赖某某仍违背方某某的意愿,不顾方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脱掉方某某的裤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方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将赖某某的嘴唇咬伤、脸颊抓伤。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等方法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