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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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双重软件企业,符合立即退还增值税的要求。 2019年12月,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自产软件的增值税率为13%,当期进项税额为10,000元。

代收税款=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3%= 100 * 13%-1-100 * 3%= 90,000元

计算可退还的增值税:

借款:其他应收款-代收增值税9万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9万元

收到的增值税退税:

借款:银行存款9万元

贷款:其他应收款-代收增值税9万元

参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销售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行销售。需缴纳13%的增值税税率。实际增值税负担中超过3%的部分应遵守立即退款政策。

业务二

我是一家销售汽车配件的小型公司。 2020年3月,销售额为206,000元。假设没有销售受到1月和2月流行病的影响,则增值税是季度报告。

销售会计处理:

借款: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000元

减少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000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6000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按季度申报税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每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业务三

1.首次购买黄金税盘并支付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借款: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完全扣除增值税的条目:

借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扣税额)

贷款:行政费用-办公费用

3.小规模纳税人完全扣除增值税的条目:

借款: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

贷款:行政费用-办公费用

参考1:

《财税[2012] 1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增值税专用设备增值税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1.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下)起首次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售票机)。税收控制体系特殊增值税发票已全部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扣除额为价格和税额的总值),不足的扣除额可结转至下一个期间继续扣除。增值税纳税人非初始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的行为,应当由增值税纳税人承担,不得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

2.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以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为基础。应缴增值税额已全额扣除,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在下一期间继续扣除。技术维护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参考2:

财政部财会[2016] 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9)特种设备的会计处理和技术维护费用,为增值税控制体系扣除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如果允许公司首次购买用于增值税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和已付的技术维护费,则应从增值税中全额扣除,应付税款按规定扣除,扣除“应交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小额纳税人应扣除“应交增值税额”),贷记“管理费用”等主题。

业务四

2019年4月,我们的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遵守了增值税的附加扣除政策。 4月份,销项税额为31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全部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

1.应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款:应交税费-未付增值税21万元

2.增值税支付条目:

借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入万元

参考: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39”)“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可以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来抵减应纳税额。”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号)的适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核算与增值税有关的业务;对于“缴纳税费-不缴纳增值税”等科目,实际税额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其他扣除额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业务五

A公司于今年1月以36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

借款:固定资产-汽车36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36万元

如果折旧是基于3年,并且不考虑残值净值,则每月折旧为10,000元

2月产生的折旧:

借款:管理费-折旧费1万元

贷款:累计折旧10000元

3月发生的折旧:

借款:管理费-折旧费1万元

贷款:累计折旧10000元

提醒:

如果A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的总利润为434万元人民币,那它不是一个小规模,低利润的企业。

由于在1月份购买了价值36万元的汽车,因此可以一次性扣除,折旧为2个月,金额为2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减少= 360,000-20,000元= 340,000元

因此,第一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4,34-34百万元)* 25%= 100万元

参考:

财税[2018] 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并且不再每年进行折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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