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凯风

有恒产,方有恒心。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答复,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则回复透露了两则信息:

其一,房地一体,房产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继承,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之所以说是“宅基地使用权”,原因在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我们对土地之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而对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可自动续期;

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范围之内,且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如果只能继承房产而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这一权益必然大打折扣。毕竟,土地比房子本身更有价值,没有土地,房子本身就成了无本之木。

不过,根据回复,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这似乎意味着即便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原来的房子倒塌,不能再进行重建。

这方面,仍有待有关方面明确。

其二,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无疑是对财产权的明确保障,更为农民进城落户消除了后顾之忧。

众所周知,2016年10月,我国出台《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城镇化自此步入加速阶段,这一目标在2020年已经提前完成。

从2019年开始,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就成为政策主旋律。发改委等部门连续多次发文,要求放开超大城市落户限制,取消城区人口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门槛,零门槛落户已经遍地开花。

放开大城市落户,目的在于推进城镇化,做大中心城市,打造经济新增长极。

显然,这一重磅举措的关键在于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也就是农村人口在城市落户。

虽然不少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早已作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而存在,但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无法真正安定下来。

这背后,既有户籍门槛森严的因素,也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到位的原因。如今,零门槛落户已经遍地开花,户籍因素已不是关键,土地问题成了关注焦点。

进城落户的普遍担忧在于:一旦进城落户,从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那么是不是必须以放弃承包地的使用权为前提?老家的房子是不是必须拆迁或收回?

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对此,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

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这一次,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回应“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无疑为广大农民进城落户消除了后顾之忧,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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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是不是意味着城里人可以下乡买地建房了?

这是误解。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口人员可以继承,但不能交易买卖,这是底线所在。

这方面,国家早有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前不久,北京、广东等地接连下发文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以预料,短期内,无论是小产权房,还是宅基地交易,都没有转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