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人难做”,近日一则“男子自杀身亡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担责”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激起网友热议。

事情起源于一场酒局。广东东莞某男子在一场饭局喝醉,一朋友结束后好心送其回家,由于醉酒男子的家人拒绝来接,也不愿意说明具体住址,其朋友只好送醉酒的朋友到“住处”附近。

据送人者所言,当晚死者坐副驾驶意识清醒,也能够辨认方位,到住所附近后下车,还招手说自己可以走。

不料,该男子在朋友离开后自杀,于是自杀男子家属向朋友进行索赔,诉称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该男子死亡。

法院一审二审均以该朋友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理由支持自杀男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其担责赔7万元。

这一结果引起热议,正如许多网友调侃的那样,“到底要多注意才算是尽到‘注意义务’了,要照顾他下半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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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注意义务”呢?

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负担的谨慎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按照行为人的职业特性,注意义务可以分为普通(一般)注意义务,如普通日常生活小心放置刀具、农药等与高度注意义务,如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等等。

共同饮酒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因此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饮酒时提醒、劝阻以及酒后照顾、护送、通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较为关键的是,送死者回家的朋友到底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呢?

死者家属说,送人者半路在死者喝了酒的情况下将死者放下车,并且死者是因为喝了酒才自杀的,因此送人者自然要承担责任。

送人者称,自己已经尽力将其死者送到了,而且死者也表示了可以自行回家,再说对方醉酒不醉酒都能自缢,并非自己能够控制的,因此觉得很冤。

可以说事情的焦点可以细化为两个问题:

1.送人者将死者所放位置是否能够算是尽到“注意义务”了?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明显,正如网友所调侃的,我们不能过于苛责同饮者,要求其承担超出常理范围外的“注意义务”。

首先,饭局是死者召集的,其他人是应约赴宴,死者是组织者,承担最大的“注意义务”,结果反而自己才是需要被人注意的;

其次,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同饮者所言,席上其实并无人劝酒,反倒是有人阻止死者劝酒,但死者通过藏酒等方式自己要求喝酒;

再者,下车地点由死者自行确定,且送人者与之进行了确认,不是随便放下。同时,死者下车时意识清醒,能正常表达。

更为关键的是,死者下车前,送人者还给死者妻子打过电话,有进行“接人”提示。

按照常理而言,送人者已经完全尽到了一般人能够想到的“注意义务”,反而是其家人既不提供具体地址,也不过来接人,有点超出常理范围。

2.死者自杀到底是不是因为醉酒的缘故?

那么,死者自杀到底是因为喝了酒?换句话说,死者要是不喝酒会不会就不自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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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公开性,并非外人或外力所能完全避免的。

因此,我们很难判断死者到底是因为酒精催化、意识不清醒才导致的自杀,还是清醒状态下仍旧选择自杀,要求送人者预判到死者自杀行为是不合理的。

并且此次事件中死者并非“因醉酒睡倒在路边被冻死”、“因醉酒跌入河中被淹死”,而是自缢身亡,并未是无意识状态能做出的,起码死者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不过,如果死者和朋友在席间就倾诉了自己的内心,也告知自己想要自杀的想法或暗示,那么送人者的确应该尽到进一步的注意义务。

至少要将其送到确认不至于出现危险的地方或者坚持与其家属沟通,进行交接后再离开。

但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这一点并不明朗,加上逝者已矣,在此并不做过多揣测。

虽然此次事件并未有家属方言论,也尚未见到相关判决,许多信息并不算完整。

但不得不说,即使同饮者的“注意义务”是一项必要且良好的制度,也不能够“滥用”,对同饮者进行超出常理的过度要求。

正如送人者所言,“我好心送了,却反而还要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赔偿比例并不算非常大,但这何尝不是对尽义务者的一次打击?

总而言之,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饭局少喝酒,喝酒需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