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判决结果: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故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起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三份《民事起诉状》((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并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涉案专利分别为“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专利号:201610387831.8)、“光学系统”(专利号:201310017478.0)、“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663号、664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2019)粤73知民初663号

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672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台达公司负担。

2、(2019)粤73知民初664号

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672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台达公司负担。

三、诉讼事项的相关其他情况

1、(2019)粤73知民初663号、664号的涉案专利分别为发明专利“光学系统”(专利号:201310017478.0)和“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台达公司所持有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2019)粤73知民初662号案件因公司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中止,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自有账户的3000万元均已解除冻结。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及相关事实,认定公司涉案产品未采用台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故作出了不侵权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进一步印证了公司领先技术的原创性,以及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