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制定了《本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则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承诺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本行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满后,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10月19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破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9.80元(每股净资产除息后金额),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本行将在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2020年10月19日)起10个交易日内(2020 年 11月2日前)召开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编辑 王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