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古训源远流长!

近日,深州法院王家井法庭成功调解-起90岁高龄老人和4个子女的赡养纠纷案!

原告刘某现年近九十,201 8年不慎跌倒致下半身瘫痪,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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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丈夫 (已故)育有两子两女。自瘫痪后,四子女协商-致轮流照顾刘某,且都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但从2020年1月起,长子及长女无故中断了对刘某的照顾,次女继续依约定履行,其余时间均由次子照顾刘某。

三个月过去,长子、长女依旧如故,刘某便一纸诉状让长子、长女及次女坐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子因患重病暂时丧失赡养能力,刘某撤回了对长子的起诉,经审查,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杨娅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之后,考虑到此案为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对簿公堂可能会适得其反,为避免“赢官司却失亲情”局面的出现,她决定组织原告、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工作。

杨娅从法律、道德、人情等方面对三子女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劝解,明确指出,子女赡养父母,善待双亲,是人的基本感情,亦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并结合法律规定提供参考性意见。最终,对于刘某的赡养问题,一家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长女、次子及次女以十日为一个周期轮流照顾刘某。如因故无法履行,则需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刘某给付护理,由刘某找人代为护理。

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娘在家就在,有娘在,永远觉得自己心理年轻!是一种幸福!

90岁的老人,她的儿女估计也得60左右了,如果身体不好,确实也是一种辛劳!但是赡养老人确实必须进得义务。或者让让自己的子女代替自己向姥姥,奶奶尽孝也是可以的。

根据《婚姻法》第28条和《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