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利益

沭阳某SPA会所实际控制人吴某某

容留、介绍8名女子卖淫,并从中抽成

10月13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吴某某组织卖淫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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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SPA会所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8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两次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郑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沭阳县**街道**会所,容留、介绍欧某某、陈某某、钱某某、林某某、丰某某、葛某某、谢某某、叶某某8名女子,以“口jiao”形式向他人卖淫。卖淫女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分成获得18余万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关系人郑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士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