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列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并确定搬迁期限。如果被征收人未行使法定的救济权利,征收方就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见到这一决定,代表着征收过程已经行至关键节点。那么,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理?大家又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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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没实地查勘,怎敢出补偿决定?】

此案庭审中,被告某区政府出示了评估报告、送达回证、邮寄单据等证据,用以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在征收前期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送达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征收方并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等有效证据,证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完成了实地查勘工作。如果没有实地查勘,估价师就无法掌握评估房屋价值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共同参与确认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

可见,判断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并非局限于补偿决定的内容及其本身的送达程序,而需要考虑到整个征收过程中,每一项直接关系被征收人利益的工作。

【要点二:补偿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包括《条例》第25条中所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例如,邻居家只有20多平米的公房对应的是100多平米的产权调换房屋,而自家90多平米的私房同样将获得这样的调换房屋,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让大户型房屋的被征收人感到吃亏。

同一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状态、户型面积、建筑结构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针对此类项目,征收方无论是制定补偿方案还是作出补偿决定,均应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和实际困难。

如果补偿方案中的计算标准过于简单,将无法更好地解决不同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补偿决定只是照搬执行补偿方案,也无法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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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补偿决定必须首先直接送达被征收人】

律师在此要提示大家,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带有确定、确认的性质,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一定限制,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当依法直接送达被征收人。

实践中,个别征收方根本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也不尝试联系被征收人,直接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的法定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法律文书均应直接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除非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是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此案中,被告某区政府的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送达,被征收人拒绝签收后,征收工作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由街道办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将补偿决定留置送达给了被征收人。

最后,律师还要提示大家,征收补偿决定中将告知被征收人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与期限,对补偿决定不服,最有效的救济方法仍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