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南都记者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处获悉,10月20日,张志超将前往山东临沂中院领取人身自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332万的国家赔偿。此前张志超委托律师提出789万的国家赔偿。对于这笔国家赔偿,张志超透露将交给其母亲马女士保管,“因为这笔钱不仅是对我的赔偿,也是对我母亲这么多年遭受伤害委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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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都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高一学生高宁(化名),在入校后与同伴分开失踪。约一个月后,高宁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三层西侧一间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证词,警方认为高一学生、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也被控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控“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2020年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临沭人张志超无罪。

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张志超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合计788.9万余元。相关“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789万赔偿金额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9万,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并请求先行赔付100万。

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同时,张志超在向法院递交的亲笔信中写道,“从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宝贵和美好的时间,我全部是在监狱里度过。如果这场灾难,我已经完成了学业,考上一所大学,或者学了一门技术,有了谋生的能力。”

6月5日,临沂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此案。

10月19日上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告诉南都记者,日前已接到临沂中院的通知,10月20日张志超将前往临沂中院领取人身自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332万的国家赔偿,“具体的赔偿文书明天会出来。”

李逊透露,张志超最近半年以来在江苏亲戚家生活,近日已回到山东老家。对于目前的赔偿金额,李逊表示张志超“本人看得比较淡”,但其家人对该赔偿金额感到不满,“他母亲认为,志超在从未成年时就被关进去了15年。”

19日上午,李逊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张志超仍在调整适应社会生活,其表示张志超透露称,国家赔偿下来后将会交给母亲保管。

当天,在个人社交短视频账户中,张志超表示“我相信谁也不愿用15年青春来交换这样的332万赔偿。”其补充称,“我之前也说过(国家赔偿)会交给我的母亲,因为这笔钱不仅是对我的赔偿,也是对我母亲这么多年遭受伤害委屈的补偿。”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