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实际是存在多种产权性质的停车位的,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业物业是否有权利对该车位进行收费。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 整个停车场规划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

因车位属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收取土地使用费性质的停车费。但物业对车位等进行了维护管理,故针对车位单独收取了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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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车场车位规划出租给业主,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

业主租赁车位,享有使用权,业主缴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停车场的建设费用规划是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这种情形的车位,无论是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只要是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没有与业主有特别规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缺乏权利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