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真的要结束了。

随着《退役军人保障法》二审尘埃落定,我们相信,《保障法》在年内通过已成必然。

《保障法》通过之后便是众所关注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而安置条例的推出,则意味着军官、军士和义务兵被统一纳入到退役安置体系当中。施行了二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三号文件)也将寿终正寝。

三号文件退出历史舞台,对于广大退役军官来说,毫无疑问是个好消息。原因在于,三号文件本身就是历史妥协的产物,它的字里行间充满了模糊性的表述,且缺乏权威性和落地的有效性。

那么,三号文件究竟存在哪些缺陷,接下来制定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又如何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01

首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不是一部法律,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亟待改革和完善。

当然,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全国各地政府部门每年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无一例外是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作为基本政策依据,并辅以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转业安置措施办法,对当年的转业安置工作进行指导落实。

可是,当《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与国家或当地政府所出台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相悖时,两种具备不同法律效力的文件必然会发生冲突,作为安置工作落实主体的政府部门必然会选择考虑后者。

以上就是这二十年间,军转干部始终对政策落实持有疑问,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三号文件,它太弱了。弱到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退役军官的安置权益,弱到了它根本不是一部法律,缺乏有效的法律效力。

02

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才能切实有效地推动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它,需要具备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

这就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

为了更好的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让该条例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它既需要他能好的安置退役军官,又得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军转三号文件当中的问题。

三号文件之所叫“暂行办法”,本质上是历史妥协的产物。

哪里需要妥协?

答曰:转业安置严重不平衡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妥协。

国家现代化,公务员队伍也需要专业化。出身军队的干部,虽然军事素质优秀,作风优良,但其拥有的很有品质并非地方建设所需。地方需要培养自己的干部队伍,军转干部的存在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地方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虽然从总的盘子来看,军转干部数量占全国公务员数量的比例极低,但是,由于大部分军转干部都寄希望于通过军队转业这个跳板,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由此导致部分城市和地区不得不大量接收军转干部,编制越来越紧张,地方政府也难以承受。

而这些地区,正是大量需要高素质人才和年轻干部的地方。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打折扣的办法对待军转安置。

一些城市,团级干部转业普遍面临降级,营以下干部基本上安置不了公务员。

军转干部怨声载道,地方政府有苦难言,中央只好选择默认现状,最终的结果就是三号文件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最终极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当然,三号文件本身存在的大量模糊性表述,也正是提前为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预留文本空间。

所有人都知道它只是一个“暂行办法”,究竟暂行到何时,在当时,没有人知道。

03

同样,三号文件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保障也存在巨大的漏洞。

我们知道,军转三号文件,创造出了自主择业这个名词和概念。

然而,在文件出台的当年,该政策就出现了诸多问题,以至于需要大量的补充文件来进行确认。

2001年出台的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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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定位究竟是什么,三号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同时,虽然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人员转业初期虽然可以获得相对客观的安置费用,但转业后的经济来源却十分有限,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巨大支出是其内在的一个巨大负担和压力。

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明确的社会保障和服务要求落实不好,存在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现象。这一切都导致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当中群体性事件迭出,有些人甚至成为了“专业上访户”。

一份2009年的调查报告,充分表达出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忧虑。

担心政策发生变化、担心物价上涨、担心成为弱势群体。这种种忧虑,其实都来自一个最根本的原因:三号文件权威性不足,法律效力不够强。

04

是时候让《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闪亮登场了!

与三号文件不同的是,《安置条例》是一部法律,它当中的每个字,地方政府都不能擅自违反。

《安置条例》,毫无疑问是今后军官的“后路定心丸”,也是广大退役军官维权申诉的根本依据。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拥有一部安置领域的正式法律文件,显得多么重要!

我们希望,《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与权力统一。

2.以法律形式详细明确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落实办法,提高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

3.结合退役军人保障法,健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法律监督体系,引进体系外的有效监督。

当然,法律的权威性在于贯彻落实。在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安置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地方经济建设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这个大局。军转安置固然重要,国家的改革开放更加重要!针对军官转业工作当中客观存在的不平衡问题,还需军地协作,通力解决。

从军队一侧来说,需要进行供给侧改革。通过职业化的方法稳定军官队伍,尽可能的少进少出,引导军官长期服役、稳定服役、终身服役,积极鼓励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转改军队文职或者选择其他的市场化多元安置方法。

从地方一侧来说,则要加强使用侧的改革。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推广直通安置、选调安置,尽可能按地方政府的专业需要选拔人才。不满足直通和选调安置的退役军官,则鼓励他们到艰苦边远地区安置,扎根基层,发扬部队优良作风,继续在地方干群一线发光发热。

军地协作,全国一盘棋,相信这项工作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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