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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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一关注军路的微友留言咨询。这位微友是现为四级军士长,年底准备转业安置,其咨询在转业时是否享受连职待遇?其实,类似转业士官(志愿兵)比照军转干部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一直少少战友对此有误解。

此前,也有三级军士长转业安置咨询是不是享受副营职待遇等等。

士官比照职级军官待遇,在现行的政策规定中,还真有比照的。这与在军队服役期间,部分较长期服役士官比照相应军衔职级军官享受待遇有关。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明确,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执行团职标准,服役17年以上不满22年的高级士官执行营级标准。

再如,评定残疾等级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士官伤亡残疾保险金的赔付,其标准为不低于少尉排职1档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月工资基数计算。

除了住房、残疾保险金,还有家属随军、差旅费报销、退休安置政策依据等等,或多或少都有参照军官的政策,于此慢慢传开被误解。

此外,早些年参军超期服役的士兵,也称作志愿兵。根据《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关于“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但针对士官、志愿兵参照相应职级干部待遇标准执行,仅限于服役期间,而并非转业安置身份的变换。士官参照职级军官退役安置,这种情况是没有的。

根据《兵役法》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因此,法律法规所指的士兵既包括义务兵,也包括志愿兵(士官)。

根据《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和士兵是军队人员构成上两个性质不同的层次,其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职责等各不相同,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是不同的。

故而士官(志愿兵)在转业安置过程中,不存在军士长(志愿兵)比照军转干部安置享受相应待遇的标准。

譬如,士兵退役后安置主要参考依据为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对退役后安置明确,服役满12年的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周岁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作退休安置;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当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该政策出台前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可以有双向选择,既可以参照其入伍时的安置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参照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执行。

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所有的文件规定中,没有士兵退役参考军官的职级待遇予以安置的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推出新的安置方式及军官、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但因保障法尚在修改审议当中,具体细节还需要等候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