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推崇一句话:天理人情国法。即存天理尊人情守国法,三者的次序是天理在前,人情次之,国法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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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是普遍存在和推崇的价值观,原意为自然法则,引申义为在遵循自然法则之后人类社会关系中的“仁义礼智信”,是和“人欲”相对应的规范,现代意义上的天理就是普世价值,以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基础。

人情并非字面上的意思,而是出于某种生存需要或者无意为之以及在道德、社会公序良俗上没有违反的行为,介于违法之间,同时又无社会危害的层面。

国法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刑法,是最后的处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和一些规定法则也属于国法范畴,但在“天理人情国法”中,明显是指前者。

现代意义上的“天理”是国家行为,也就是立国治国理念,普通民众是游离于“人情”和“国法”之间。他们所要做就是遵循法律法规,同时又不要泯灭人性,违背道德和公序良俗。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当符合人性道德和公序良俗又和法律法规规定起冲突的时候,我们到底是遵循“人情”还是坚定执行法律法规?

我个人认为应当是适当地遵循“人情”,只要个体行为我个人认为应当是适当地遵循“人情”,只要个体行为

这几天看到一则视频,一位妇女骑三轮车逆行被交警查获。不知什么原因,其妇女拿着斧子在追赶交警,边追边摔,站起来又摔倒,就像喝醉酒一样。很明显,其精神状态已经处于崩溃的地步,很多人无法了解这种行为,明显的违反交通规则,甚至还持械行凶,于情于法都是罪不能忍。但有没有发现,很多人的内心似乎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这女的透露着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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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社会上,小人物的生存是卑微的,他们可以为了几块钱放弃尊严,甚至不惜违反法律。在蝇头小利上,顾不上道德和公序良俗,也不知和做不到仁义礼智信。在他们眼里这些都是浮云,没有比生存更重要的事。

在偶有发生的公交车乘客抢夺方向盘事件上,舆论几乎是一边倒,都在支持对肇事者严惩,并且相关法律已经把这种行为入刑,也有实际的案例被判决。但这些似乎杜绝不了这种事件的发生。我们换个角度,不从法律本身看问题,而是从乘客心理上看问题。就会发现,乘客在作出这种极端行为的背后,无一例外是和司机未满足他提出的要求,而导致心理崩溃从而失控。

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乘客的要求和司机执行规定带来的矛盾之处采取措施呢?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集中在全车人的人身安全上。与其让这种行为发生而产生危险,为什么不暂时满足乘客的要求,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就算司机由此带来的违停和违反公司规定,亦可采取事后纠错来弥补,这种社会成本比乘客作出过激行为而受到的惩罚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危害后果要小很多。

小商小贩路边摆摊和城市管理的冲突,即便他们违反在先,在禁止摆摊的地段售卖,但是不是应该考虑到一些年老体衰者的难处。理解他们的生存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格,而采取温和的手法劝离,当然放开区域让他们售卖是最好的方式。退而求其次,个体的某次犯规,应当归结于“人情”方面,他们并没有违反道德,亦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海选的陪审员是排除法律专业人士的,其组成完全是普通的民众,他们在听取案件的陈述和辩论之后,作出的判决大多数依照个人的主观意愿,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是否有罪,就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陪审团成员认为的罪无可赦。一些够得上违法,但却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往往会被判定无罪。这正是人情大于律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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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法的触角已经深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时候,并非都是好事,也并非是法治的最优选择。允许个体和单独行为,在符合人情的情况下,某些违法应该要被包容和谅解,这也正是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