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第一次接触督邮这个词都是在三国演义中,虽然小说与现实存在差异,但书中所描绘的督邮一职确实存在。不过与常规官职不同,督邮一职的最大特点在于他的位卑权重,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督邮在整个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监察体系中都有着独特的地位。

一、督邮制度最初是在秦朝都吏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它在职能上与刺史制度并行,共同构成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监察体系

督邮制度最早创立于西汉中期,由于其职能与权责与刺史相近,所以学界一直有人认为督邮制度其实是刺史制度的补充。不过从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单纯将其归结为刺史制度的补充未免过于偏颇,因为关于督邮的记载早在文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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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

《汉书·文帝纪》中记载过一封汉文帝亲自拟定的诏书,内容如下:

“两千石谴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结合学者的考证和相关文献的参考,此处的“督”已经确定是督邮的使动用法,所以这段文献是关于督邮制度的最早记载。但从这段文献中我们也能看出,此时的负责督邮相关事务的是名为“都吏”的官职。

都吏是秦朝官职,主要职责巡行天下郡邑,监察地方官员。因为史学界一直都有“汉承秦制”的说法,所以在汉文帝时期出现都吏代行督邮职责之事也属正常。但从文帝诏书的内容来看,都吏一职在汉文帝时期就已经具有了督邮的雏形

因此,督邮制度作为早在文帝时期就已经萌芽的政治制度,绝对不可能仅仅只是刺史制度的补充。

不过,虽然督邮制度与刺史制度完全不同,但他们的产生背景和权能职责方面确实有很大的相似性。

众所周知,西汉建立之初,刚刚经历秦末战乱的中原大地满目疮痍、百废待兴。为了整顿民生、恢复经济,西汉统治者开始奉行黄老学说,无为治天下。

在一开始,这个国策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人口、农业等基础领域得到了巨大的恢复,连需要大量物资支持的商业也开始发展起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整个大汉朝的国情也渐渐变得复杂,单凭一个无为而治远远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汉武帝即位后立刻就开始对整个国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而刺史制度和督邮制度就是行政领域改革的代表。

刺史制度和督邮制度在权能职责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监察制度,且都加强了汉朝中枢对地方的控制力。

汉武帝之前,汉朝并不是没有监察机构。继承自秦朝的御史制度就一度为汉初国家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但是由于御史制度一直扎根于中枢,对地方的监察难免有所疏漏。所以到了西汉中期,御史制度就越来越无法适应国情,严重影响了汉朝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

而刺史制度和督邮制度在创立之初就已经定位在地方,所以相比于陈旧的御史制度,刺史制度和督邮制度对于地方的控制力明显更胜一筹。

不过,这二者虽然有很多的相似性,但从本质上来说,他们依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刺史制度与督邮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二者的具体权责范围。

刺史制度是作为中央直接出刺地方的特殊机构而存在于地方政治生态环境的,所以它的权力相当大,即便是地方行政长官也经常会被其压制。而督邮制度并不直接向中枢负责,相比于刺史制度,督邮制度更像是地方行政系统自发形成的自我监察机构。

督邮

虽然就权力而言,督邮制度完全无法与刺史制度相比。但由于刺史是以中央出刺地方的政治背景而存在于地方政治环境的特殊机构,所以对于地方事务难免陌生。而督邮制度是地方“土生土长”的监察机构,在处理地方事务方面督邮制度比刺史制度更具优势

所以如果不计较权力地位的高低,单从监察地方这一领域来看,督邮制度和刺史制度其实是两个并行的政治制度。

二、相比于御史制度,督邮制度在行政架构和权力运用上显得更加灵活,尤其是随机处置权的诞生,更让它成为地方监察体系的灵魂所在

督邮既然是监察官职,那么他的职责自然与监察有关。由于缺少权威文献证明,督邮的具体职责如何如今已不可考。但从《汉书》、《史记》等正史中记载的有关督邮的事迹中,倒是可以大概还原督邮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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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督邮的主要监察权利有三种。第一是检查调查权,督邮作为地方行政系统中主要的监察官员,自然拥有基础的检查调查权。而且在督邮制度设立之初,考虑到地方行政长官无法全面顾及各地的具体情势,所以在督邮检查调查权的基础上还可以巡查各地,深入基层。

这一考虑最终促使督邮行使职权的方式变得多样化,从现存史料来看,汉代督邮行使检察调查权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首先是定期巡查,督邮制度本就是以御史制度为教训而设立的全新监察系统,所以相比于扎根于一地的御史制度,督邮制度无疑要灵活的多。这种灵活不仅表现在其行政架构上,同样也表现在其行政权力行使方式上。

相比于坐堂批章的普通行政职务,督邮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四处巡查,通过切身观察地方民情来保障地方行政系统的良性运转。

除了定期巡查以外,督邮行使检察调查权的方式还有专项调查和专案调查两种。

专项调查是一种导向性极强的普查活动,往往围绕着某一抽象事物进行。例如《后汉书·钟离意传》中有记载:

“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

钟离意记录收受酒礼的县长、亭长名单就是一种典型的专项调查。

钟离意

而专案调查与专项调查有所不同,专案调查围绕的中心一般都是某个重大案件,一切调查都是为侦破该案而服务的。

当然,检查调查权虽然是监察机构的基础权利,但作为地方主要监察机关的督邮自然不可能只有检查调查权一项权利。除了检查调查权以外,督邮的另外两项主要权利分别是报告建议权和随机处置权。

报告建议权自不待言,按照正常流程,督邮在各地检查调查之后,要将检查调查的结果上报地方行政长官,由地方行政长官决定如何处置。但如果督邮在检查调查之时遇到了意料之外的紧急情况,急需立刻做出决定,报告建议权就需要暂时搁置了。

这个时候,督邮一般会使用他的第三项权利,随机处置权。顾名思义,随机处置权就是要求督邮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做出妥善的处置。

随机处置权一般不常用,只会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用到。但是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项权利才是督邮一职的灵魂所在。

三、督邮的行政级别并不高,但由于它直接向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和涉及军事的特性,致使它在州郡内的地位反倒十分崇高

无论是汉朝还是此后的魏晋时期,督邮在州郡中的地位都相当高。这并不是因为其行政级别高,恰恰相反,无论在哪个时期,督邮的行政级别都相当低。

以汉代的俸禄标准来算,汉代行政体系中最高的“三公”月俸禄有万石,即便是基层的县尉、县丞等也有四百石,但汉代的督邮俸禄只有一百石,这个等级的俸禄一般是给不入流的吏员设置的,可见督邮的行政级别之低。

汉代俸禄表

但是行政级别低并不意味着手中的权力小,督邮除了在州郡之中执掌监察大权以外还能直接对地方行政长官负责,是真正的位卑权重。

对于督邮这特殊的地位,时人还曾经专门作出过评价:

“守相之耳目,郡佐之极位。”

不过,督邮的地位崇高并不仅仅来源于此。督邮一职从西汉中期设立以来,一直到隋唐之际才被废除。在这数百年时间里,督邮的地位在州郡中的地位一直没有发生过太大的下降。但在这漫长的时间里,督邮保持自身地位的原因却并不相同。

和平岁月里,督邮凭借着自身掌管监察大权,天然就对各部官吏形成压制态势。最重要的是,由于督邮直接听命于地方行政长官,所以很容易被地方行政长官引为心腹。在州郡内,即便是受到攻讦,也会有地方行政长官出手,压下不利因素。

而在战争时期,督邮的地位就更高了。因为督邮除了监察权以外还会涉及到一定的军权,尤其是屯田制崛起后,督邮的行政职责中加入了巡视屯田进展一项,这就使得督邮能与地方军队直接交洽,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地位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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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不过不管怎么说,深入研究督邮制度,可以尽量还原那个遥远年代的社会风貌,而督邮制度作为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监察系统的代表,无论从历史领域还是行政领域来说都有极其重大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