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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在股权合作开发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不同的股权比例

不同的股权比例不仅仅是在股权占比上的差异,而实质上也是代表着股东在目标公司的对应权利

以房地产项目并表权的要求为例,其中一方股东能够实现并表的要求如下

本文并不着重并表权对股权比例的要求,而着重分析不同持股比例对于股东方的权利

可以总结为股权六条线:1%、5%、10%、34%、51%、67%

一、 1%:代为诉讼权,持股量1%

简单解释下,就是说持股达到1%,特殊情况出现(一般情况下是公司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情况紧急或董事会、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持股量为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向相关机构报告和披露

三、 10%:临时会议召集权线

持股量达到10%,临时会议召集权意义不太大,表决权才是王道

但《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需特别重视,即如果发生特殊事由,比如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四、 34%:安全控制线

股权要占到34%,也就是说股权要超过三分之一

坚守34%有一个重要的安全保障,因为你持有34%,其他股东就不会超过67%,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你有一票否决权

五、50%-51%:相对控股线

持股量要超过50%,不用太多,51%即可,天底下没有比50%对50%还臭的股权架构了

各50%的结果是公司重大事项无法决策,因为谁说话都不好使

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会涉及股权重大利益,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交情不起作用,起作用的是表确权

六、67%:绝对控股线

持股量要超过67%,为什么要超过67%呢?因为这超过了三分之二多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据公司章程。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决定着对公司的控制权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向原作者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