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晚,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一连发布4则通报:

通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曹文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原矿长连天俊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赛青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刘桂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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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通报如下:

通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曹文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通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曹文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曹文敏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权力观异化,卖官鬻爵、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曹文敏无视党的纪律,不守党内规矩,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用公款包租接待场所供个人使用,收受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煤炭领域投资获利,生活糜烂,搞权色、钱色交易,纵容、默许配偶在其管辖地区利用其职权及影响力经商,牟取私利;干预和插手公安机关办案;不注重家风建设,对子女失管失教,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济上贪婪无度,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中饱私囊。

曹文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曹文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原矿长连天俊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原矿长连天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连天俊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不住诱惑,甘于被“围猎”,不惜损害煤矿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连天俊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连天俊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赛青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赛青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赛青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纪法观念全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体检等活动;公权私用,违规为家属及他人安排工作;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牟取私利,搞权色、钱色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借用公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赛青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赛青克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刘桂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桂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桂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信仰宗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组织观念淡漠,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他人财物;经济上贪婪,收受礼金,利用职权骗取探矿权证后违规经商办企业获取巨额利益;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在煤矿转制和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把工作领域作为“私人领地”,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刘桂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桂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