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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为企业开方便之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原支行长居然协助皮包公司贷款,对于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并未进行严格审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商人陈某(另案已判决)在云南省经营一家煤矿,管理煤矿的是其朋友钱某。因生产经营开支巨大,陈某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煤矿属于高危产业想要做贷款并不容易,钱某与陈某商议后决定通过收购一家公司来办理银行贷款,并任命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贷款过程中,陈某以及陈某某通过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企业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通过盛某(另案处理)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从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诈骗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如此顺利贷款,免不了内部人员的协助,案件显示,大龙支行原行长朱某与钱某是夫妻,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并未仔细调查便审核通过了。

记者就案件情况致电绍兴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事件会帮忙进行反馈,再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皮包公司骗得银行200万元贷款

据商人陈某表示,早在2010年初,陈某与一个老乡合伙盘下来一家楠木煤矿公司,起初招聘梁某来负责管理,一年后发现其能力不能胜任该职位,2011年初便让其朋友钱某来管理了。

据介绍,这个煤矿刚开始效益很好,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当时因为煤矿一直在投入,要多开通矿井来加大产量,所产生的效益也只能投入到生产中去,开支十分巨大,也没有结余资金来支付钱某的工资款。

在2012年年底左右,钱某好几次跟陈某说,他老婆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让陈某去他老婆的银行贷款,贷出来的钱可以用于云南矿业公司的经营,陈某告知他绍兴这边的银行其都贷过款了,不能申请了,他就提议让陈某收购一家新的公司,当时考虑云南公司那边确实需要资金,于是陈某按照钱某建议的方案进行收购公司的行动,而钱某提出贷出来的钱要支付50万给他。

在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顺公司") 以后,因为公司还缺一个法人,陈某找到陈某某称,为了贷款收购了一家公司,并表示自己有个朋友的老婆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公司可以去申请贷款,最终两人商定,杨顺公司陈某某占股51%,是法人,陈某占股49%,陈某因同时是绍兴秋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不能作为杨顺公司的股东,从而决定其儿子作为股东。

贷款材料提交银行后,在贷款放下来之前一个多星期,陈某告诉陈某某贷款由陈某使用,而陈某某的意思是杨顺公司的法人他也做了,他们夫妻还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想要点好处,陈某当时也想给他利息,最后双方商定这笔200万贷款以秋丽贸易公司名义向杨顺公司借款,银行本息由陈某支付,同时额外再给陈某某每月2万利息,这样该200万元就被陈某借用于云南的煤矿公司购买材料、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贷款的时候,其名下的秋丽贸易公司在天津银行有300万贷款,这笔贷款已经归还;在建行有一笔600万贷款,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来这套排屋被拍卖用来归还贷款了;对于200万贷款,陈某认为杨顺公司是没有还款能力的,但可以从云南煤矿公司那里挪一下,也可以自己从朋友那里借款归还。

陈某能如此顺利从绍兴银行贷款,免不了银行人员的协助。据银行内部人员盛某表示,其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杨顺公司的贷款金额是200万,借期一年,发放贷款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与盛某讲,她老公钱某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其银行进行贷款,也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之后所有的调查便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大龙支行违规放贷的情况,最终被绍兴银行知悉。2016年2月,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发生工商变更,朱某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陈某某退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4999.97元。

资产减值损失增幅101.56%,吞噬部分净利

公开资料显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69号批准,由绍兴市财政局及部分企业和个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6月22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成立以来,该行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及利润累计以充实资本,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实收资本增至35.38亿元。

日前,绍兴银行发布了2020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1439.36亿元,较年初增加156.07亿元;负债总额为1351.51万元,较年初增加140.82亿元;其中存款余额为1024.64亿元,较年初增加127.98亿元;贷款总额为764.76亿元,较年初增加92.61亿元。

另外,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前十大贷款客户贷款余额均在4.91 亿元~7.47亿元之间,合计为56.5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39%,客户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为主。其中,该行对关联企业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贷款余额为5.92亿元。2020年第二季度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绍兴银行评级报告中表示,该客户主营钢结构建筑,相关贷款提供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以及城投企业担保。该行2户大额贷款客户为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集团,由于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区间且受到疫情冲击,上述贷款客户主营业务经营景气度下降,且债务压力较大,需关注上述客户的经营风险。

在盈利方面,2020上半年绍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为14.37亿元,同比增幅28.65%;净利润为3.66亿元,同比增幅15.09%,营收净利增速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值得关注的是,该行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幅达101.56%至6.45亿元,吞噬了部分净利润。

评级报告中表示,该行营业收入以利息净收入及投资收益为主。随着信贷投放增速以及负债结构及成本改善,该行利息净收入对收入的贡献度提升。非标准债券投资的压缩使得该行投资收益持续下降。由于净息差水平偏低且资产减值计提压力较大,该行盈利水平表现一般。

此外,半年报中披露了绍兴银行股东情况,该行国有股东持股合计占比 57.47%,较年初增加19.03个百分点,其中第一大股东绍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54%。另外,该行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14%,债券违约规模较大,外部融资受限,其所持绍兴银行股权已被轮候冻结。未来,该行股权结构或将面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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