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喝酒、与同事打架的行为,李四公司以此为由,引用《员工守则》的规定提前与张三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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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张三于2006年8月1日进入李四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电工。张三在2017年6月7日晚上上班前19点20分开始喝了三瓶啤酒,19时50分去上班。20点10分左右,由于机器故障,李四公司的员工王五叫张三维修。张三要求王五开维修单,王五开好之后交给张三。之后,张三到阳台上告诉王五,称是机修问题,不是电工问题,张三不修。

王五将此情况报告班组长李六,李六到电工间找张三交涉维修的事情,张三让李六滚,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之后,张三报警,双方到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因李四公司要求以及张三与李六同意移交李四公司处理,派出所没有进行处理。张三在打架中导致头部外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左肘、左足皮肤挫伤,李六两肺气肿。

2017年7月21日,李四公司向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2017年6月7日晚班,张三与染色分厂员工李六打架,并且自述在临近上班时间喝过三瓶啤酒,发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调解时又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等原因,根据《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10项“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盗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第二十二条(一)项第三款,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意后,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李四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 424.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 063.33元。

李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华美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 424.2元。宣判后,被告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三种。本案中李四公司对张三的解除即为过失性解除,因过失性解除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生存权,故劳动法对过失性解除通过封闭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过失性解除包括以下六种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实践当中,最容易出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的情况,但是严重违反仅仅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于严重违反进行具体的规范,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偏差,这种规定过于宽泛与不确定也导致实践中对于严重违反的处理不统一。

本案中李四公司引用《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10项“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盗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第二十二条(一)项第三款,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为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员工守则》的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守则》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基于违反员工守则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程序合法。

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喝酒和一般的违纪行为不同,像打架、偷窃等行为具有即时性,但喝酒后酒精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有持续性。从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不能喝酒的目的来看,是因为酒精会导致人神智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而在临近上班前大量饮酒也存在一样的危害,并且要上班前不大量饮酒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认知,《员工守则》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李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签到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张三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项的约定事项中,加盖了张三已收到李四公司的《员工守则》字样,《员工守则》的制定经过了法定程序且已经向张三进行了送达;李四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事先征求了工会的意见,解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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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仅仅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于严重违反进行具体的规范,用人单位在根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应仔细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并送达给劳动者本人,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在解除合同前应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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