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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买卖。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农村中当一个家庭面临盖新宅的需要时有三种选择:一是他们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审批宅基地,二是如若自己家旧宅的面积足够宽敞,可以直接翻建,三是他们可以购买别家的旧宅或者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的其他用房用来建造房屋。据学者调查,中国农村是一典型的乡土社会,因受亲缘、地缘文化的影响,农村中房屋买卖一般在村落内部进行即主要是在村内市场进行,买房者所选择的房屋一般在白己的祖屋或父母居住房屋的附近。因此,农村房屋转让交易,相当部分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可分三种: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但应说,无论哪种人都有可能出于生活居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购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