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我是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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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两件事跟各位分享。

第一件事,

就是今天了解到一个理赔案件,说的是某客户买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但是没有指定受益人,在治疗过程中该客户挂了,那后面的理赔款就引起了纠纷。该客户有部分亲戚是在国外,需要放弃遗产签字,导致很麻烦。

说到百万医疗险,很很多客户,包括代理人自己,也往往忽略一件事。就是正常情况来说,医疗险本身是患者在治疗时候发生了医疗费用,然后补偿给到患者本人的,在理赔时候只需要提供患者自己的银行卡和证件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但是,却有一种情况是特殊的。

那就是,万一患者治疗花费了几十万医疗费,而患者在治疗中途,撒手人寰。这个时候因为还没有出院,就肯定还没进行医疗险的理赔,而这个时候人挂了,可医疗费又已经产生了许多,并且也是可以进行报销的。

那这时候,所报销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会按照法定受益人进行理赔,

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以后是《民典法》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也就是说,如果身故理赔金为法定受益人的话,那就按照遗产继承,而按照遗产的话,那就是继承人都有份,并且是均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要继承的话,所有继承人都应该当场签字,不论你是在遥远的美国,还是卧病在床。即使放弃继承也要签署放弃继承书,少一个人签字都无法理赔。

这就是法定继承的麻烦之处,关于继承这块,以后小泽会花大量的时间跟各位慢慢絮叨。

而说到这个案例中,因为一般的短期险,像意外险,或者是百万医疗险,大家都并没有关注到受益人这块,或者即使关注了也觉得比较麻烦。(试想一下,本来就两三百一年,买个保险一分钟,指定个继承人却需要递交一些资料)

所以,这也是现实中很多人并没有来处理短险的受益人这块,一般都是默认法定的原因。

不过如果可以的话,还是找一下你的保险经纪人,把这个小的隐患给去掉,方能高枕无忧,不是么?

第二件事,

就是今天小泽有一位客户,给双方父母们购买意外保险,然后……就是自己是投保人,直接给双方父母都买了。

大家发现问题没?

在咱们的观念里面,确实公婆也是父母一般,可在法律里面,特别是在买保险的时候,需要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可以看见,这里并没有写公婆。

其实,很多小险,像意外险、医疗险这些,因为投保方面,很多客户并没有注意到这个事情,保险公司也不会审核,一般都直接过了。

我不是说这样未来一定不能理赔,毕竟同样是《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到: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额(⊙o⊙)…说白了,就是你一定要以投保人身份替公婆投保呢,万一未来发生理赔了,如果保险公司未来查证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关系的时候,特别是面临重大理赔时,那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