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自古就有,但具体到演化出“碰瓷”这个说法,据传在清朝末年的时候没落了的八旗子弟常常在身上带个瓷器,走在街上找准一个目标碰一下,把手里的瓷器摔在地上,之后就打着昂贵古董的名义进行诈骗。久而久之,人们就把这种恶意的敲诈勒索方式称为“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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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早些年代,碰瓷手法也有多种不同。有诸如“掏耳朵”(借口掏耳朵的时候被人撞到伤了耳膜)、“摔药瓶”(借口手中昂贵药水被摔掉)等等各种套路,也有一些是以废旧笔记本电脑、假手表等物作为做局的物品。

到了最近几年,私家车拥有量飞速上涨,再加上驾车者具有一定的财力,是理想的“目标”。因此这些年碰瓷手法又主要针对私家车主甚至于一些货车司机展开。

“碰瓷”者为了获得赔偿而撒泼打滚各种肆无忌惮的表演,有的地方甚至于发展到了形成团伙作案,能碰就碰,不能碰就抢劫勒索。各种各样的碰瓷行为扰乱社会治安,危害群众人身安全,被人们所诟病。

而就在10月14日,“碰瓷”者们最不想看到的——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碰瓷”类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了。

这次的《指导意见》总结了历年“碰瓷”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明确了通过“碰瓷”手法实施的诈骗和敲诈勒索等案件的定性处理。同时,也对“碰瓷”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明确提出了视具体情节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可以说是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一线公安干警们在面对碰瓷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参照《指导意见》进行定性,不再处于以往的尴尬境地。

《指导意见》中更是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其一,就是针对“碰瓷”提出了明确的定义: 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以往的碰瓷者,往往先制造其被害假象,使得民警赶到现场调解,也由于碰瓷者制造的假象而难以处置。并且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使得“碰瓷”被大众所广泛知晓,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尚处于空白地带。而此次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碰瓷”的定义,就是借助制造的被害假象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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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或敲诈勒索是其本质,而制造被害假象则是为了掩盖这个本质的手段。

其二,是明确了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敲诈勒索同样属于“碰瓷”行为。并且将针对这类“碰瓷”者参照敲诈勒索罪定罪

有的被害人的确存在违规行为 ,被碰瓷者发现后就利用对方不想把事情闹大的心态进行敲诈勒索。《指导意见》将其明确为碰瓷行为,参照敲诈勒索罪定罪。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但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来处罚,个人利用对方违法违规实施敲诈,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其三,明确了在实施“碰瓷”过程中,碰瓷一方驾驶车辆对他人追逐、冲撞、挤别、拦截等行为造成事故致人伤亡,甚至于在实施“碰瓷”中引发暴力,故意伤人、杀人等情况下的处罚。避免“碰瓷”团伙化、黑社会化,避免碰瓷行为发展出为祸一方的黑恶势力

其四,明确提出要注意区分“碰瓷”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一方面避免把正常的民事纠纷当作“碰瓷”案件,把纠纷中过于情绪化的一方当作碰瓷者处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把“碰瓷”事件降格为民事纠纷处理。这里就需要具体的执法者把握两点,也就是“碰瓷”定义中所提到的:制造被害假象和诈骗、敲诈勒索

碰瓷者从当年不劳而获的社会蛀虫,随着时代发展演变到了今天,更有几分黑社会化的趋势。扫黑除恶弘扬人间正气,让百姓安居乐业,让蛀虫们无所遁形。随着两高一部有关“碰瓷”《指导意见》的出台,碰瓷者再无遁形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