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由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举证指引》。

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和检查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很明显,诸如讯问笔录,证人证词,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鉴定意见,追问笔录和其他具有明显缺陷的证据等有明显瑕疵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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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第二章取证的基本要求
证据必须先由法院核实,然后才能用作判决依据。
第八条【物证,收集的范围】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官方犯罪有关的物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讯工具,银行卡,金钱,黄金,文物,书法和车辆,房地产及其他相关财物。

判决依据的重要证据应为原始证据。原件不易运输和保存,因此应由专门部门依法保存和处理。依法应归还的照片可以进行拍摄或制作,以反映原稿,视频或复制品的外观和特征。
第九条【实物取证程序】监督机关应当有不少于两个人进行取回,冻结,搜查,盖章,扣押,并应当出示身份,出示证件和有关文件。
取回,封存或扣押物品时,有关笔录和清单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形状,颜色,数量,质量等,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签字。或封面如果物品的见证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没有签名或盖章,则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在搜索,查封或扣押重大证据时,音频和视频记录应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同步。如果由于紧急原因无法同步录音,应及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原因。

第十条【证据证据的范围】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票据,收据,信件,便条,记录,账簿,交易明细等。
第十一条【文件证明的原件收集】收集的文件证明应为原件。如果真的很难获得原件,可以在验证后使用副本或影印本。调查人员应当说明并加盖公章。
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证据,由被调查人和有关证人鉴定。需要对有关文件证据进行鉴定的,应当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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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证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较小,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的证人;
(2)选择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采访证人,讯问人员和讯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讯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讯问人的身份证件,并告知证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