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已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一些条款引起人们广泛地关注。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在《民法典》表决刚通过不久,武汉吴女士就遭到了个人隐私信息被恶意泄露,以致于被迫终止了自己的婚姻,甚至于离婚后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都要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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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结婚后不久,因与丈夫性格不合,两人关系一直不是非常好,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在孩子归属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他们都要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以致于法院调解过几次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在丈夫主动提出的最新一次调解时,双方刚一到场,丈夫就气势汹汹地把一叠资料甩到了吴女士的面前,打开一看,竟然是吴女士曾经在某医院做“人流”手术的病历复印件。

那是吴女士在2017年8月做的一次“人流”手术,也是她做的唯一一次“人流”手术。因为那段时间感觉到工作和生活压力很大,再加上与丈夫关系不好,在感情上被其它男性朋友趁虚而入,并发生了几次关系。

没想到就因为这几次,吴女士怀孕了,她只能瞒着自己的丈夫,独自一人找到市区的一家无痛人流医院去打胎。

其实那几天吴女士的丈夫也感觉到了异常,也在家里的电脑中发现了有查找市区“人流”医院的记录,不过后来因为忙于其它事,也就没有细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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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的离婚的争执中,吴女士的丈夫又想起了这件事,想想其实那段时间他们好久没有在身体上的接触了,也想起了当时页面浏览最多的那家医院,而且自己正好有个熟人在那家医院。

吴女士的丈夫拿到“证据”后,直接就称呼吴女士为“不守妇道的女人”,还号称她结婚后没多久就一直与其它男人不明不白,经常深夜不归。

虽然丈夫在夸大其词,也不知道如果真的走上法庭的话,这些可不可以作为“证供”,但吴女士心里知道,这份病历毕竟是事实。

她最终只能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还不得不放弃了其它一些权益。即便在离婚后,吴女士的丈夫还不依不饶,以这个病历大做文章,不管是私下还是在公共场后,都把吴士冠以“不合格的母亲”,“不守妇道”等一些侮辱性的标签。

甚至还拒绝吴女士探视孩子,说是会给孩子带来“耻辱”,声称孩子长大后,会给他们造成心理上的阴影。

吴女士气不过,就找到当初做“人流”的那家医院,质问他们凭什么没有经得本人的同意,就把自己的隐私泄露给别人。

医院认为,虽然吴女士没有授权,但是按照医院规定,病人的直系亲属只要提供证明,也可以取得病人的资料。

吴女士认为医院对于不同的病历,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自己当时去医院时并没有让丈夫陪同,也没有丈夫作为家属的签字,所以医院就应该把自己的病历当成自己个人的隐私。

目前吴女士还在等待医院给她一个“说法”,同时她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对《民法典》中关于如何保护隐私权方面给出更详细的解读。对于她的这个事例,她也想知道医院到底有没有侵犯了她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