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4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余建波)近日,儋州市峨蔓镇一男子陈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被发现后,使用警用辣椒水抗拒抓捕,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儋州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4月某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与“老二”(在逃)共谋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二人骑一辆电动车到那大镇某酒店附近处,由“老二”望风,陈某某下车持钳子和螺丝刀撬开一辆电动车的坐垫,盗取车内电池。当陈某某盗取第三块电池时,被车主丈夫发现,车主丈夫上前抓住陈某某不让其逃跑。陈某某为了挣脱,拿出警用辣椒水喷向车主丈夫。随后,陈某某被周边群众和车主丈夫一同控制,扭送给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278元。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向被害人面部喷洒辣椒水,系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的抢劫罪,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该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虽然这三种犯罪都仅是侵犯公私财产权,但由于暴力的使用,加入了对人身权的侵犯,所以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本案中陈某某在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的过程中被发现,使用警用辣椒水抗拒抓捕,因辣椒水一经喷洒至面部尤其是眼、鼻、口处,足以使人立即丧失行动能力,喷洒辣椒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所以陈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司法机关以其犯抢劫罪,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