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他们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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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15条规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7)销售自用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5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限制如下:(三)本条在本款第(七)项中使用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的物品。

情况二

个人股权转让

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 1。

(22)下列金融产品转让所得。

1.合格的外国投资者(QFII)委托国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香港市场的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共同基金认可来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员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

五,从事金融产品转让的个人。

情况二

个人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

自然人一次收取房地产租金,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采取一次性租金形式,即通过出租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如果分摊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

自产农产品的个人销售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自然人免征增值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

第十五条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具;

(三)古籍;

(四)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进口材料和设备得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免费援助;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用品;

(7)自己出售和使用的物品。

情况二

个人已通过临时税务登记

经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增值税。

参考: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税政策进行了解释。

依时间纳税和按期纳税,应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分类。所有经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以下优惠: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除特殊规定外,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暂行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有关纳税门槛的实施细则,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时,免征增值税,一般为500元以下时征收。对于经常代其开具发票的自然人,建议积极申请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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