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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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并非所期望的整体下调,但确实有机会让这么多年都坚如磐石的刑事责任年龄产生松动,路需要一步一步走。
最初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以外,和精神病免责类似:
即幼年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没有罪过,没有责任,不受刑罚处罚。
但精神病患者可以通过严格科学的医学鉴定手段判定其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而对幼年者却无法做出明确的认定。因此,在法律上为了确立明确的标准,只能结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拟制一个14岁的免责年龄。

然而,社会生活经历了这么多年的飞速发展,目前10-14岁左右的未成年人的整体成熟程度、认知水平,基本可以较为清楚地意识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他们的意义,这无异于变相为那些有潜在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颗定心丸。
心怀恶意的这一小部分人在得知自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后就是敢实施因害怕刑罚而本不敢实施的恶性行为,反而增加了其他善意未成年人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
可以说,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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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建议此次调整的这个罪名的范围能适当扩大,即在12-14岁之间,除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外,强奸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的,经核准也应当承当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