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为躲避交警检查连撞两车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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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与朋友熊某、吴某一起在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吃夜宵,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曾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熊某、吴某从安石路出发,途经洪城路、司马庙立交桥,当在抚河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司马庙立交桥下桥口时曾某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检查酒驾便想变道躲开交警,在倒车时与后方罗某驾驶的小车相挂造成事故,后曾某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至抚河中路站前西路口时与邢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附近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曾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曾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1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7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邢某、罗某不负责任。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曾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曾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邢某损失人民币28000元。罗某、邢某对被告人曾某表示谅解。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