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屡屡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的施害人因不满14周岁而逃脱刑法的制裁,这引起公众们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标准过死等方面的质疑。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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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网友普遍支持,并认为应继续扩大处罚范围

截止到2020年10月13日13:30,公布仅几个小时后,该话题便已升至微博热搜前五名,总计阅读量3.1亿人次,其中评论区大多对此修改表示支持,另外有人认为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外,还应该加入强奸、纵火等恶性犯罪;还有人认为年龄仍旧偏高,还可以继续降低等;甚至还有人认为针对类似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应该取消年龄限制。

由此我们得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在社会公众群体中获得了普遍认可,也符合朴素的正义观。但是除此之外,也有网友建议,除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值得关注的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宣传,不应该只是“一罚了之”,而这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10月12日记者会表示的“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谋而合。

从总体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持入罪化的呼声占据了绝对的上风。但是,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下自己,“我们到底是为了通过惩罚未成年人,来满足自己一时的正义感爆棚;还是为了通过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而减少未成年人以后继续犯罪的趋势,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研究会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尹琳副研究员认为,如今公众感觉未成年人实施恶性刑事案件增多,只是因为个别案件通过网络传播引发社会关注所致,其实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包括在押的数量等,都是一个下降的趋势。尹琳副研究员同时认为,因极少数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行为,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任。

其实之所以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如此之高,只是因为之前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和刑罚替代措施,导致未成年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侵害后,并非受到应有的惩罚,致使公众认为他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我们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名副其实而并非“徒有虚名”:一方面,可以使未满14周岁且犯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妥当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不以犯罪人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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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要想法设法的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之后不以犯罪人的身份出现,是为了可以让其改邪归正,不再继续犯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而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现在即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低于12周岁的未成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其也终将回归社会,而如果对其没有进行妥当的教育,或者使其背负“犯罪人”的身份,让其再也无法融入社会,那么此举只会给社会又增加了一个潜在的犯罪人。而如果我们可以通过非刑法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应该不用刑法!只有这样才可以起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而不应仅仅只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3.这个条款如果通过,可以适用其他犯罪类型吗?

如果草案最终通过,规定的内容最终被加入刑法中,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被普遍适用吗?

当然不是这样!

首先,本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个罪名,如果说未成年人实施了抢劫罪致人死亡、绑架罪致人死亡等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规定?换句话说,对于未满14周岁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到底是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值得处罚呢,还是说仅有这两个罪名需要处罚呢?就此问题或许并没有说清楚。

其次,行为还必须要“情节恶劣”,才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请问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恶劣,而到了检察机关却认为情节不恶劣,要如何处理?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情节恶劣而法院认为情节不恶劣,要如何处理?如果法院认为情节恶劣而检察院认为情节不恶劣,要如何处理?这些争议的解决规则估计将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陆续出台,但所需的时间不会太短,而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了上述争议,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空白,因此,依照司法机关以往的风格,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外,本条规定将极少被适用。

最后,即便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吗?我们国家是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只有法院拥有定罪量刑的权力,而即便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了,经过法院的审理完全可能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那此时要如何理解“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还有就是提请核准的主体是谁?流程如何进行?等环节均为得到规定,仅仅规定了这个条文,貌似是回应了广大民众的呼声,但其实际效果可能并不是很大,因此我们仍需保持理性,静待后续的报道。

上述种种问题在得到解决之前,本条规定即便最终通过审议被加入刑法之中,也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

4.各类惨案发生后心痛之余的无奈

东野圭吾的《彷徨之刃》中,还写了一句话:

“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就在10月9号,去年发生的辽宁大连10岁女童遇害案又有了新进展,杀害女童的13岁男孩蔡某某的父母因未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被司法拘留15日。

儿子杀人,父母抗法。

生在这样的家庭,我们或许对孩子的行为又有了几分理解。如果能够通过更换教育环境,改变教育观念等方式,使这个孩子重新回归正轨,那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将其认定成犯罪人以绝其后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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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看到被害人的惨状,而实施暴行的人竟然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法的制裁时,难免会愤怒至极!但当我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时,又会不经意间对其产生一定的怜悯之情,希望这个孩子可以回心转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成为一个好人。而这不是刑法的功能,是教育的功能,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真的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以及疏导,才可以真正的杜绝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PK台

你同意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

2020-10-13  PK已结束  161人
  1. 1. 低龄犯罪越来越多!
    94%
  2. 2. 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