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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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下午,恰逢国庆佳节前夕, 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民法典视角下婚姻财产协议”》专题研讨会,聚焦《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通过现场交流,智慧分享,共话婚姻财产协议理论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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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寅主持,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卫义到场致辞;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四级高级法官、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熊燕、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部主任方洁律师担任主讲嘉宾,来自上海各大律所的70多名律师积极参会。

付忠文律师针对“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提出了如下解决思路:第一,基于股东资格从公司获得的经济利益非股东配偶可分割,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等人身权利,不可分割;第二,婚姻协议涉有限公司股权约定效力认定,可参照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第三,婚姻法涉有限公司股权适用应遵循“婚姻法不出家门、财产法不入家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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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教授从域外视角提升了研讨会的理论高度,通过对比中、德两国家庭法规则,通过分析基层法院审判实务,指出认定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的效力时,要考虑赠与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此外,叶教授认为在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时应区分纯身份关系协议和与身份相关的财产协议,纯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财产法规则,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协议参照适用财产法的规定。

方洁律师以诉讼案件为基础,介绍了婚姻财产协议的非诉讼实务要点,首先指出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关键点,建议起草婚内财产协议时注意仅围绕夫妻财产作出约定,不涉及他人利益,不涉及婚外情等道德层面的内容,不以离婚为协议生效条件,可以设置违约条款;其次,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诉讼,指出起草离婚协议时需明确财产权属,梳理财产信息,设置兜底条款和违约条款,冷静期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等要点;最后,结合《民法典》,提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变化、夫妻财产协议能否约定居住权、家务劳动补偿等问题的思考。

熊燕法官从审判实务出发,详细介绍了婚姻财产协议的难点与审查要点,第一,指出婚姻财产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离婚后财产协议等类型,以及四种类型的审查要点;第二,审查离婚协议有无遗漏财产未分割时,总原则是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财产的最后清算,另行分割属于“例外”,注意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的存在、离婚时是否存在阻碍一并分割的客观因素、整体衡量离婚协议确定的利益是否严重失衡;第三,通过案例,对离婚财产协议赠与子女财产问题进行分析;第四,关于假离婚的离婚财产协议,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假离婚”的认定。

四位嘉宾分别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非诉实务等角度介绍了自己对于婚姻财产协议相关问题的思考,给予了在场律师们颇多启发,现场氛围热烈,大家都沉浸在研讨会中,积极交流经验与办案思路。

本次研讨会立足司法实践,聚焦热点问题,融合了来自律师、法官和学者的不同观点,对于《民法典》婚姻法编进行了深度剖析,对未来婚姻法学术研究和业务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最后,借此机会祝愿上海律协婚家委越办越好,不断精进上海地区的婚姻家事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