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接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科技”)的通知,开店宝科技的少数股东深圳市来美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美居”)持有的开店宝科技3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物”)已完成司法拍卖,开店宝科技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吉01执225号之三】,开店宝科技的全资下属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受益人的批复》【上海银函(2020)104号】,相关工商变更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鉴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松原好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来美居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来美居同意对其提供的质押物即其持有的开店宝科技35%的股权行使质权,进行司法拍卖。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日10时起至2020年8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被执行人来美居持有的开店宝科技35%的股权(出资额为3,500万元),此标的未经评估,为双方议价,当事人议定起拍价格为167,132,753.98元。

竞买人条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参加竞买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确认具备开店宝科技股权受让资格,能够获得上述股权变更批准才能具备竞买人资格,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确认具备开店宝科技股权受让资格而参与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前项条件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及执行裁定

2020年8月3日买受人天津友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友盛”)以人民币167,132,753.98元(壹亿陆仟柒佰壹拾叁万贰仟柒佰伍拾叁元玖角捌分)的最高价竟得标的物。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吉01执225号之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来美居持有的开店宝科技35%的股权(出资额为3,500万元)归买受人天津友盛所有,该项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天津友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天津友盛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开店宝变更受益人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复情况

2020年10月10日开店宝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受益人的批复》【上海银函(2020)104号】,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及其实施细则,批复同意开店宝变更受益人,此次受益人变更后,天津友盛将间接持有开店宝35%的受益权。

四、开店宝科技本次工商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的通知及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开店宝科技已完成了少数股东股权的工商变更,本次主要变更了开店宝科技的出资人信息,其他基本信息不变。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开店宝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五、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财务现状,公司未参与本次司法拍卖。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所持其股权司法拍卖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对开店宝科技权益比例的下降,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持有开店宝科技45%股权,为开店宝科技的控股股东。

六、备查文件

1、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吉01执225号之三】;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受益人的批复》【上海银函(2020)104号】。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