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可以要求补缴,但是时间间隔不能太久,间隔太久的话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办理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说的很明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是现实中总有单位在职工入职三个月、六个月甚至一年以后才给缴纳社保,更有甚者,一直不给缴纳,这些都是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要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旧不缴纳的,还可以处罚款。

遇到这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的地方是专门的社保征缴部门处理。如果你不清楚应该找哪个部门就先去劳动监察大队咨询,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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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有2年的时效限制,虽然人社部说超过2年也应该受理,但是不建议冒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所以说,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最好是在2年内进行,超过2年可能就不再受理了。

人社部曾经表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但是现实中,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不会受理超过2年时效的投诉的,这点大家务必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