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佳佳说,自己和蕊蕊是朋友,因为蕊蕊有急事用钱,在蕊蕊给自己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日期后,便借给了蕊蕊5万块钱,可蕊蕊却没有按时还钱,因为两人是朋友,自己便没再提,7年后,自己与蕊蕊关系破裂,想要追回借款,可蕊蕊却以借条过期为由,拒不还款。佳佳想知道,借条是否有“保质期”?自己还能追回借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般借条的“保质期”是20年,但是,佳佳和蕊蕊约定好还款日期,在蕊蕊未按时还款时,佳佳已经知道自己的利益就已经受到了侵害,但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条注明了具体还款时间的,从到期还款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七年时间已经过去,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佳佳的钱款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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