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兴安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10起因“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网络配图

兴安十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等十人分别来到兴安县湘江水域、漓江水域使用电瓶、捞漏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从事捕鱼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3.37余千克。

法院审理期间,唐某某、蒋某某等人出资购买了三万尾鱼苗放流入湘江水域,通过增殖放流的形式来弥补渔业资源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等十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结合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该院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或两千元的刑罚。此系列案是该院首次办理涉及水产资源保护的刑事诉讼案件。

法官提醒,近年来兴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2018年开始,实施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禁渔期制度,并于2020年5月9日,设立了我县灵渠公园、五里峡水库等禁渔区,实现常年禁渔。

有人领刑,有人丧命!还敢电鱼?

6月1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领刑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6月30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百色乐业县新化镇中合村百合屯,当地岑某学、岑某兵、韦某能3位村民相约到该屯河边电鱼,改善伙食。岑某学在电鱼时因不慎触电当场身亡。

不仅如此,进行非法捕捞的多数使用小艇电鱼、背包式电鱼、在临岸水域设置“迷魂阵”以及电拖网式电鱼等方式,其中俗称“绝户式”捕捞的电拖网式电鱼破坏性最强,对河湖水域内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是不可修复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看完记得提醒身边人!违规电鱼,没出事要被罚,出了事就在拿命冒险。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意识到禁渔期的环保意义,切莫知法犯法,让自己摊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