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重庆一对夫妻发现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二人连忙报警,经调查原来是被自己12岁的儿子动了手脚,男孩私自用妈妈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银行卡注册了手机理财APP,擅自将父母的存款5万元转入该APP进行理财,目前不但5万本金仍在,还多出了几十元收益。虚惊一场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未成年人实施的此类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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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法律效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家长追认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馈赠、到小卖部买玩具等行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法律结果完全不同,比如未成年独立实施的手机理财行为,有法律效力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无论盈亏都要自行承担;无法律效力时,则无论盈亏,双方都要互相返还,回到交易之前的状态;效力待定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认定其行为效力。比如,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大额理财行为、大额网络打赏行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则一律无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则效力取决于父母是否追认,父母不追认的即归于无效。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则打赏资金可以主张追回,理财亏损可以主张不承担。

但实践中,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名义办不了银行卡、手机号和理财APP账户,基于各种个人原因,一般会运用自己对父母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密码的熟悉机会,私自以父母名义理财,这种行为不属于未成年人单独实施(以自己名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不应按照《民法典》关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则认定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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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其父母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身份和账户资料、信息,不为他人冒用、盗用,同时,还有义务监管好未成年孩子,不擅自用父母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本案中这对父母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监护义务,而网络平台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该理财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无论盈亏最终都应由这对夫妻承担。当然,因他人盗用自己名义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人可以向盗用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