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中,
男女之间难免接触共处,
“性骚扰”便成了难以绕开的话题。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性骚扰”?
职场中遇到“性骚扰”该如何应对?
“性骚扰”发生在单位内,
是否与单位有关?
对于这些问题,
民法典明确了!
案例一
某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刘经常给张女士发微信、打电话,张女士明确拒绝了老刘的表白。但老刘仍未停止,甚至发送露骨的微信,老刘的长时间骚扰和纠缠对张女士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后医院诊断张女士患上了抑郁症。张女士向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后法院认为,老刘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不支持公司的诉求。(此案例为澎湃新闻号2020年8月17日引用案例)
案例二
范某于2010年9月18日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女职工张某的反映,称其在上夜班时遭到范某的骚扰。该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其还存在多次类似情况。2014年10月29日公司以范某多次对公司女同事存在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工会同意。法院裁判认为,公司提交了2014年10月24日事发后与范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范某认可对张某存在搂抱行为。报警笔录中范某认可因为开玩笑还曾对其他四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范某对此知晓,范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认定公司解除与范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例为2019年3月7日北京市西城法院通报案例)
从出生到死亡,
从吃穿住用行到个人隐私保护,
从婚姻家庭到遗产继承,
7编、1260条,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
涉及了每个人
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于民法典的解读
我们就暂时到此结束了,
但是关于民法典的学习,
我们可不能中断哦!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
最后两讲民法典讲座
第十一讲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被负债”问题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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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你的正当权益 都由侵权责任编保障
策划 | 杨洪连
文字 | 张东利
海报设计 | 庄智勇
责任编辑 张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