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和货代企业要注意!10月起,这些外贸新规开始实施。

01、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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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该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02、西班牙10月起只限CE认证口罩销售

4月23日,因当时西班牙医疗防护用品短缺,西班牙工商旅游部“临时授权”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KN95型口罩无需欧盟注册,可在西班牙销售。如今其可允许销售时间到期。

据报道,已经有一些公司在大幅打折以清算库存,从而避免将产品退回其原产国。

目前,在西班牙无CE认证被准在市场上销售的口罩有:美国(NIOSH-42CFR84),中国(GB2626-2006),澳大利亚(AS / NZ 1716:2012),韩国(KMOEL-2017-64)和日本(JMHLW-Notification 214,2018)。

上述时间不影响已经购置的KN95口罩的继续使用。

03、英国个人防护医疗设备免增值税政策10月底到期

为阻止疫情蔓延,英国政府此前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取消个人防护医疗设备(PPE)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MRC)于7月3日宣布将免增值税之措施延长至10月底。

有防疫物资出口英国的外贸人注意这项政策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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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阿曼自10月1日起课征50%甜味饮料税

阿曼政府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甜味饮料产品课征50%的消费税,预计该类产品的零售价也将随之上涨。

此前阿曼税务局发布了课税产品清单,包括果汁、果汁口味的饮料、能量运动饮料、罐装咖啡和茶产品等,若有添加糖、甜味剂或任何形式的糖,政府将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课征50%的糖消费税。罐装果汁、咖啡因饮料、浓缩物、凝胶、粉剂、提炼物或任何可转化为含糖甜味饮料的产品也都在征税之列。该清单不包括100%的天然果汁、蔬菜汁、牛奶及其他乳制品、营养补给品以及特殊饮食、医疗用途的饮料。

阿曼在2019年6月15日已开始对下列五类产品征税:碳酸饮料、能量饮料、烟草产品、猪肉及酒精。

05、俄罗斯对相机和香水产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

2018年4月,俄通过791号政府令,规定自2019年起对商品强制粘贴电子监管标识的总体原则,同时责成确定电子标签项目的执行方。同月,俄颁布792号政府令,确定强制贴标商品清单和时间表。

目前,俄罗斯已统一对皮毛制品、烟草、鞋类和药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自2020年10月1日,将对相机和香水产品贴标,自2020年11月1日起,将对轮胎产品贴标,自2021年初,强制电子标签制度将扩展至轻工产品和乳制品。

乳制品强制粘贴电子标签方面,保质期28天以上的牛奶和奶油、冰激凌等,将自2021年1月20日起强制贴标;保质期少于28天的牛奶和奶油、炼乳、乳浆、黄油、奶酪、奶渣、含乳饮料等,自2021年7月1日起强制贴标;酸奶、发酵乳制品等,自2021年10月1日强制贴标;零售自产乳制品的农户可推迟至2022年10月1日。

06、印度BIS新增12项强制认证产品

2020年4月1日,印度标准局(BIS)发布了新增管控产品的法令。4月22日,印度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通报号为G/TBT/N/IND/44/Add.7),公布第4批《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2012法令》产品目录,新增12项产品,包括2项LED灯具产品、5项信息类产品、3项影音类产品和2项家电类产品,涉及产品有照明、键盘、蓝牙耳机、USB外部硬盘驱动器、电磁炉、电饭煲等。同时,通报还指出该新增目录将于发布日6个月后实施,即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目前,印度已就《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2012法令》发布4批产品目录,将56项信息、家电、影音、灯具产品纳入强制注册要求。对于这些产品,法令要求必须在印度BI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相应标准的测试及注册,本体或外包装上加贴BIS标志等。

07、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

9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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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在出口申报方面: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