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比食品”、“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会平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人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刘会平配偶、实际控制人丁仕梅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人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股东丁仕霞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公司股东天津会平、天津中饮、天津巴比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嘉华天明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爱国、宋向前、钱昌华、李俊、章永许)的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七)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金汪明、尹代有、张程花)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八)公司股东潘和杰、吕小平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方案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若公司新聘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持股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会平、丁仕梅、天津会平、嘉华天明、天津中饮、天津巴比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会平、丁仕梅承诺

“一、《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方案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同时,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1、巩固市场地位、加强市场拓展,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的投入和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继续巩固公司在中式面点领域的领先地位;继续加大在产品种类的研发投入力度,培育新增长点;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开拓新的市场,不断提升盈利水平。

2、加快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增强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诸多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会对企业品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冲击。

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在关键环节上,制定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控制工作。但若发行人采购、加工、配送、销售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疏忽,仍将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并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从而损害发行人的品牌形象,进而影响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

(二)加盟商管理风险

发行人以加盟的销售模式为主,主营业务收入90%左右来源于加盟模式的产品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加盟门店的数量增长较为迅速。加盟商拥有对加盟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具体经营方面须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若加盟商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遵守发行人的管理要求,将对发行人经营效益、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加盟商的不断增加,发行人在加盟模式方面的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中式面点速冻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原材料包括猪肉、面粉、糖类、各类蔬菜、食用油等。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能会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巴比”品牌被仿冒的风险

品牌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过多年的发展,“巴比”品牌在全国许多区域的消费者心目中得到了高度认可。公司获得的主要荣誉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等。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中式面点知名品牌之一。

但随着公司在中式面点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抄袭伪造“巴比”产品成为部分不法厂商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尽管公司已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但仍无法及时获取所有侵权信息,如果未来公司产品被大量仿冒,将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及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消费意愿,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

公司报告期各期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71,211.83万元、84,340.47万元和96,731.99万元,总资产持续增长,主要系公司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较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总体保持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99%。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类别分为食品类、加盟商管理和包装物及辅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食品类收入,报告期内公司食品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9.31%、89.10%和89.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模式分为特许加盟销售、直营门店销售、团餐销售及其他。公司以特许加盟销售为主,各年度特许加盟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0.92%、88.54%和86.37%。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各期净利润比值分别为1.24、0.95和0.72。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情况良好,经营活动获取现金能力较强,总体情况比较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51%、33.34%和33.11%。2018年,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上升,主要系猪肉等原材料价格下降所致,2019年公司毛利率较2018年略有下降,主要系猪肉等原材料价格自2018年四季度开始上涨所致。

十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6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646号)。详细数据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6月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经营数据与2019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1-6月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产品销量得到了恢复。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销售预算情况,预计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业绩预测中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223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6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巴比食品”,股票代码“605338”。本次发行的 6,200万股将于2020年10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0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巴比食品

(四)股票代码:60533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8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18,6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刘会平先生持有公司10,119.33万股股份,其配偶丁仕梅女士持有公司1,902.78万股股份,刘会平、丁仕梅夫妇合计直接持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8%。同时,刘会平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天津会平、天津巴比、天津中饮间接持有公司3,018.04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7%,刘会平、丁仕梅夫妇合计持有公司60.65%的股份,刘会平、丁仕梅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会平: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08221977********,初中学历。2003年8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8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上海中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7年10月,担任上海星达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7月,创立并任职于本公司。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饮上海、杭州中巴、南京巴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会平目前还担任安徽广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聪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安徽怀宁独秀教育基金会监事。

丁仕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08221981********。2013年11月至2019年12月,担任安徽怀宁独秀教育基金会理事长。2018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聪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8,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6,2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65,32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2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2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5,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57,710股,包销比例为0.25%。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8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59.2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04.7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9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8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4,459.21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459.21万元(不含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7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88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5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19年、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79号《审计报告》。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64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1-6月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产品销量得到了恢复。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晓挥、王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事项;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8167151、68167152

传真:0551-62207365、62207366

保荐代表人:牟晓挥、王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