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明明如果被判死刑 死者家属所得赔偿不会超过五万元

7月3日,河南永城,一女子酒后驾驶玛莎拉蒂追尾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宝马7系轿车,将其撞出数十米,宝马瞬间起火燃烧。4日,永城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玛莎拉蒂司机属醉驾,已被控制。

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明日开庭,三被告人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显示,该院定于2020年1月16日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谭明明等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据河南媒体东方今报报道,此案即“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事发于2019年7月3日,刚毕业的谭明明和2名闺蜜去吃烧烤,酒后意识不清,在朋友怂恿下,竟还开着玛莎拉蒂续摊,一路狂飙连撞8车,最后高速撞击一辆BMW,喷飞几10米远后爆炸,顿时火光冲天,本来要回家的驾驶一行三人,在短短几十秒时间2名乘客葬身火海,驾驶重伤昏迷,至今仍住在加护病房观察。谭明明当时则再度听从朋友建议,3人驾车逃逸。

谭明明提出的和解计划失败!两位受害人分别求偿上千万的赔偿金

而为了给女儿保命,谭家人也是在近日放出了大招,要用457万元的赔偿款和3位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

从最新的情况上来看,宝马车司机对谭明明求偿1395万,另外一位贾某的家属对谭明明求偿1200万,加起来合计2600万,大约是谭明明457万赔偿款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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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谭明明被判死刑,死者家属能得到多少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不超过五万元。
一直以来,在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没有达成调解,法院判决只赔偿三五万元的丧葬费,没有死亡赔偿金,没有精神抚慰金,也没有抚养费。根据河南的赔偿标准,丧葬费不会超过五万元。
希望以后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能够判决给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给杀人案件的受害人些许安慰。
作者只找到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案件,系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北京房山区法院判决赔偿。
1.韩淑芬与郭某、刘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民事(刑事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2017-11-30
裁判结果: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淑芬死亡赔偿金466718.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5338.5元)、丧葬费42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以上合计569234.5元。
2. 陈昌明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 2016年2月5日
裁判结果:驳回一审原告上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停尸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40元)。
3. 李洪岭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 2014年7月11日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被告的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造成的丧葬费的经济损失三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元五角,依法应予合理赔偿),驳回一审原告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91334.4元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经查,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依法不属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4. 刘俊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 2015年7月14日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7935.5元、丧葬费34758元、住宿费4813元,误工费6517.2元,共计5402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医药费之诉讼请求,并非用于本案被害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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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不会超过一百万元,且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刑事判决生效,如果谭明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谭明明父母肯定不会出钱给受害人家属,且唐明明父母没有法律义务出钱给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只能从谭明明遗产中要求分得赔偿。

但是,谭明明案中,司机的治疗费用早已经超过谭明明所有财产,因此,死者家属可能拿不到钱。

………………………附:最高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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