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的一天,李女士骑电动车走在非机动车道,前面的一辆汽车突然停下来,并且直接打开了车门,李女士避之不及,撞到了车门上,还蹭到了从车上下来的闫女士,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李女士想问,她作为骑自行车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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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法治进行时》节目,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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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或者是在车辆还没有挺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所以,闫女士的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属于违规停车,突然开门导致李女士受伤引发交通事故,应该由闫女士负全责,李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

周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车安全行使,保护生命,减少事故发生。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