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一女子,利用担任某银行永州市分行外包人员的职务之便,盗用管理人员操作码,非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3678笔,并倒卖给广东一小额贷款公司获利36780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利用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担任外包人员的职务之便,通过盗用管理人员陈某操作码,查询外地个人信用报告3678笔,并将非法查询到的客户信息以10元/份的价格通过本案另一被告人吕某芳卖给广东一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然后再将非法查询的公民的个人征信信息以WORD文档的形式通过QQ邮箱发给该男子,被告人崔某共非法获利36780元。

吕某芳在本案中帮助广东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联系到崔某,协助该男子与崔某谈拢买卖公民信息的价格。每次崔某出售公民信息给该男子后,该男子都是将买卖信息的款项转账给吕某芳,吕某芳再通过微信转账给崔某。吕某芳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非法获利3600元。

案发后,崔某、吕某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019年12月17日,崔某经电话通知于当日15时许主动到永州市派出所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8日,吕某芳在永州市零陵区被抓获归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吕某芳的犯罪事实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致。法院认为,崔某、吕某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为共同犯罪,崔某非法查询客户信息并出售,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芳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鉴于崔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吕某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某、吕某芳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吕某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采写:南都实习记者 马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