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控的祁玉江犯罪事实共计67项,具体包括:

1、收受延安宏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所送30万元和价值191.5万元房产2套;

2、收受景某甲现金35万元和价值70万元房产一套;

3、收受延安治平建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9万元;

4、收受延安市XX中心干部祁某某所送人民币53万元;

5、收受宝塔区第二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景某乙所送人民币36万元;

6、收受延安景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丙所送人民币35万元;

7、收受志丹县宏源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王某甲人民币30万元;

8、收受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9、收受志丹县畜牧局原局长刘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5万元;

10、收受宝塔区交通管理站原站长郝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9.5万元;

11、收受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2、收受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3、收受志丹县XX镇XX委书记牛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6万元

14、收受宝塔区合疗办原主任崔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3万元;

15、收受志丹县XX乡XX委书记刘某丙所送现金12.5万元;

16、收受志丹县财政局原局长高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

17、收受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李某甲、私营企业主贺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2万元;

18、收受志丹县XX乡XX委书记李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1万元;

19、收受志丹县政府接待办原副主任高某乙所送现金11万元;

20、收受志丹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乔建础所送现金10万元;

21、收受志丹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牛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收受宝塔区原副区长张建朝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3、收受宝塔区住建局原副局长胡伟所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

24、收受志丹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刘志峰所送现金人民币9万元、100克金条1根;

25、收受志丹县XX镇XX镇长白保明所送现金人民币9万元;

26、收受志丹县委办公室原主任蒲筠所送8万元;

27、收受志丹县XX镇原人大主席曹常成所送现金8万元;

28、收受宝塔区政协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某所送8万元、100克金条1根;

29、收受原延安市国土局宝塔分

30、收受志丹县原审计局副局长马亚娜所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

31、收受志丹县民政局原局长演金瑞所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

32、收受宝塔区XX镇XX镇长钱光亮所送现金7万元;

33、收受志丹县接待办原副主任胡国华所送现金7万元;

34、收受志丹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薛治银所送现金7万元;

35、收受志丹县XX镇XX委书记曹光辉所送现金7万元;

36、收受宝塔区XX镇XX镇长高登祥所送现金人民币7万元;

37、收受宝塔区财政局原局长王宁所送人民币6.5万元、美元1万元、100克金条1根;

38、收受宝塔区工业经济局原副局长王军所送6.5万元;

39、收受志丹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李璇所送现金人民币6.5万元;

41、收受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杰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

42、收受宝塔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科员李建龙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

43、收受志丹县城管局原局长韩永明所送现金人民币5.5万元;

44、收受志丹县政府事务中心原主任弓建忠所送现金人民币5.5万元;

45、收受志丹县文体局原副局长刘晓林所送现金人民币5.5万元;

46、收受志丹县原XX委书记**山所送5万元、购物卡1万元、200克金条1根;

47、收受志丹县结算中心原副主任石战斌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48、收受宝塔区政府办原副主任陈世功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49、收受延长县司法局原干部谷小军所送现金5万元;

50、收受宝塔区XX乡XX委书记刘俊川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1、收受志丹县XX镇原人大副主任吴志新所送现金5万元;

52、收受志丹县政协办公室原主任马志忠所送现金5万元;

53、收受志丹县XX委书记韩志玉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4、收受志丹县公安局XX镇派出所原所长贺彦斌所送人民币5万元;

55、收受志丹县卫生局原局长李忠所送人民币5万元;

56、收受志丹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振纲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7、收受志丹县610办公室原副主任曹殿东所送4.5万元;

58、收受宝塔区石油协调办原主任殷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银元40枚、银元宝2个;

59、收受宝塔区廉政办原副主任李志忠所送现金4万元;

60、收受志丹县委办公室原秘书雷建国所送人民币4万元;

61、收受志丹县侯市管理区XX委副书记曹林波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收受志丹县信访局原科员张海香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63、收受志丹县XX镇XX镇长侯志彦所送4万元;

64、收受延长油田南区采油厂原厂长董发合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0.5万元;

65、收受宝塔区卫生局原局长刘春荣所送现金2.5万元;

66、收受宝塔区XX镇XX镇长杨世清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67、收受宝塔区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姜东所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购物卡0.5万元。

其中,起诉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的延安宏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祁玉江外甥,在祁玉江任志丹县委书记、宝塔区委书记期间,韩某某利用祁玉江的帮助和影响力承揽了志丹县、宝塔区的多处项目工程。2013年底至2014年初,祁玉江应两名情人需要,直接安排韩某某分别为其两名情妇购买了两套房产,价值191.5万元。而起诉指控的第七笔事实中志丹县宏源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王某甲,曾在2011年在为祁玉江编撰“祁氏家谱”,提供资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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