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不少小区采用

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

管理者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

但也引来不少争议

有些地方甚至半强制推行

加剧了人们对自我隐私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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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某社区,居民进门需“刷脸”通行。

居民:小区突然要“刷脸”

不办就无法进门

近日,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的赵明(化名)出差回来后发现,原先无门禁的小区加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赵明认为:“办理这个需要录入个人信息,我是非常不情愿的。一旦个人的生物信息被录进系统,就有被泄露的风险。”

和赵明同住一个小区的租户吴静(化名)表示,小区管理人员只是在门口贴了一纸通知,并没有提前征求大家意见,不办理就无法进门。

该小区社区居委会在9月16日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居民带好手机、身份证,业主带房产证、租户带租房合同,4天内到指定地点注册登记。通知中还附上了智能门禁的注册流程。

△居民上传的某门禁系统App信息界面

小区物业称:

疫情期间推出,为了安全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说,疫情期间,为了严控外来人员出入,保安日夜值守,居委会、物业的工作量都很大,所以才想到“刷脸”出入。“刷脸”门禁是街道办推动安装的,不是针对个别小区,非常安全。不过,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如何保管、怎样合理使用,物业并没有给出明确回应。

也有居民认为,物业解释的“防盗”并不起作用。如果真的有盗窃企图,盗贼可尾随住户进入小区,或者翻墙进入。

其实,一些小区人脸识别门禁并不智能,“刷脸”不成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前有媒体曾报道,一位女士3年只成功“刷脸”进楼3次。

那么半强制的人脸识别合法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透露,她曾反对小区安装人脸识别设施,认为未经同意收集人脸数据,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条款,来规制人脸识别这一技术?我的脸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能得到有效保护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指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同时,个人信息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包括“大数据杀熟”在内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个人信息被他人大量利用的结果。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要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用了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迄今为止最详细的规范:

  • 第一,何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此定义新增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

  • 第二,如何利用个人信息?除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中的另一核心理念在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即我们享有“自决权”。民法典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此基础上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 第三,我们对个人信息处理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控制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总体来看,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并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得以衔接,甚至有可能给正在酝酿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一个多功能“接口”,为个人信息的多角度保护与利用的实现做了重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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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综合自上观新闻、央视新闻

相关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纳米

校对:CP